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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内部审计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委托行为,防范审计风险,保证 内部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第 2309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等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委托审计”是指,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将审 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 中介机 ”)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

第四条 审计处代表学校对委托审计实施归口管理,凡需由中 介机构审计的业务,由审计处负责办理委托手续。科研项目审计 依据主管部门意见,由项目负责人或科研管理部门委托。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 检查与评价等工作,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委托审计:

(一)按规定必须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事项。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审计处现有资源无法满足的工作目标要求。

(四)学校批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委托审计主要形式:

(一)项目全部委托。审计处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给 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项目部分委托。在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中,审计处将 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组成联合审计组开展工作。审计 处根据实际情况利用中介机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 告。

第八条 中介机构选择方式:

(一)对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审计项目,原则上, 审计处应通过“政采云”平台选取合适的中介机构,当“政采云” 平台中介机构因服务范围、时间或人力限制等因素无法响应审计 项目要求时,可通过集体询价方式选取其他合适的中介机构。

(二)对达到学校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审计项目, 应向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履行采购审批、招标等程 序。

第九条 审计业务委托约定书(以下简称“业务约定书 ”)的 签订,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及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条 相关部门应支持配合审计处和受托中介机构开展工 作,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协助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  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 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 提高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第十二条 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 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顺利实施。必要时可派 人全程跟进,监督检查中介机构的人员配备、方案实施、时间进 度等。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 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对于中介机构提交的建设 项目审计结果,必要时可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督促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机 制,依据行业标准做好审计取证、过程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留存审计资料,严格保管资料,及时了解审计发现的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或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应督促其按 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 料。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验收合格后,审计处方可支付审计费用。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以及应及时纠正(停止)不及时纠正(停止)的,审计处可视具 体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承接业务资格,向学校建议终止合同,拒 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将依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合同和项目审计委托书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 审计程序的。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 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 位商业秘密的。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的

(六)存有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利益行为的。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针对具体审计项目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 进行评价,也可针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建立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评价内容包括:

(一)履行业务约定书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报告质量情况。

(三)审计资料移交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四)职业道德遵守与保密。

(五)其他方面。

第十九条 审计处可采用定性、定量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 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中介机构违背业务约定书的, 审计处应根据评价结果,依照双方约定,追究中介机构违约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 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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